在因將電鍍廠廢水偷運至東莞直排下水道領到1年的刑罰后,陳燦江、何樹朝、袁沛蒼3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眼下還要為數年前所犯下的錯誤承擔800多萬元的賠償款。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燦江等3人賠償超過875萬元,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公開判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據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沛蒼雇傭陳燦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燦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樹朝經營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的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樹朝默許袁沛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3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在廢品回收站的電鍍廢水傾倒點總鉻超標14.3倍,總鎳超標1429倍,總銅超標8566倍,總鋅超標752倍,總氰化物超標12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1.6倍,氨氮超標5.7倍,導致當地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陳燦江、何樹朝和袁沛蒼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
雖然袁沛蒼、陳燦江和何樹朝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3人仍應為其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廢品收購站內排放電鍍廢水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案中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875萬余元。
2018年7月,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對袁沛蒼、陳燦江、何樹朝3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沛蒼、陳燦江和何樹朝3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在東莞市的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2萬元;支付律師費、擔保費和訴訟合理費用等超過30萬元。
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和6月10日兩次開庭審理。
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原告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