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良久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晚正式出爐并將于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據悉,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日前出席“商業銀行征信工作座談會”時也表示,央行將配合《條例》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征信監管。
醞釀良久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晚正式出爐并將于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據悉,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日前出席“商業銀行征信工作座談會”時也表示,央行將配合《條例》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征信監管。
開展個人征信業務要求更嚴
《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
《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則相對寬松。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個人不良信息存超5年將刪除
此次出臺的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了多項規定。 譬如,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等。《條例》還嚴格規范了個人征信業務規則,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
個人不良信息存期為5年是否太短?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規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