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南京地稅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服務,促進高能耗、高污染企業轉變生產方式,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助推企業綠色發展。本期《南京稅務》就企業整治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相關政策進行解讀。
南京虹光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化工染料,整治目標為今年年底關停。目前,該公司2條生產線已關停一條,另一條仍在生產。面對上門走訪服務的稅務人員,公司負責人很疑惑,污染整治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處置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污染企業整治搬遷、處置收入有優惠
污水處理費稅收有規定
秦淮區某污水處理公司是集中處理生產污水的企業,對該類企業收取的污水處理費適用哪些政策?對污水處理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呢?
稅務人員指出,首先,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其次,為從事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業務而投資購買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設備的企業,只要該投資設備符合《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設備要求,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此外,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位于棲霞區的某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被列入市政府化工企業搬遷計劃,由棲霞區燕子磯街道搬遷至化工工業園區。2008年該公司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協議,取得拆遷補償款5000萬元。企業在化工工業園區購置土地支出2000萬元,設備搬遷發生費用500萬元,建造新廠房及辦公用房等房屋1500萬元,搬遷過程中取得各項變賣收入100萬元,企業于2010年完成搬遷并進行有關賬務處理。對該公司的上述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2010年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為5000萬-2000萬-500萬元-1500萬元+100萬=1100萬元。
稅務部門提醒,圍繞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企業應注意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協議或搬遷計劃的資料報備,同時對企業涉及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核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