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
0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
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03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
經中央編辦批復,環保部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由事業單位轉為環保部派出行政機構,正式更名為“督察局”。
“督察局”的一大新增職能是承擔中央環保督察相關工作,進一步強化督政。這也意味著,中央環保督察將成為常態。
2015年8月中央印發環境保護督察方案,2015年12月啟動河北省督察試點,兩年以來,中央環保督察已經實現對31個省(區、市)的督察全覆蓋,共受理群眾信訪舉報13.5萬余件,立案處罰2.9萬家,罰款約14.3億元,在邊督邊改過程中共問責黨政領導干部18199人。
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初步考慮2018年對第一輪督察整改情況殺“回馬槍”,緊盯問題,壓實責任;同時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任務,針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重點城市黑臭水體污染,以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環境問題,組織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督察,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大助力。
可以預見,2018年環保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對污染企業形成更加嚴厲的倒逼機制。面對環保更加嚴格的2018年,各企業都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