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休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2021年首例污染環境罪案。陳某進、凌某輝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適用相應緩刑),處罰金八萬元至一萬元不等,退出違法所得;禁止該4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有關活動。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進于2018年底,經他人介紹與被告人凌某輝相識,后兩人商議使用廢舊電路板進行非法冶煉,提煉半成品銅錠牟利,陳某進負責提供原材料廢舊電路板和冶煉所需的焦炭煤等材料,凌某輝負責提供非法冶煉場、搭建冶煉爐等設備,提供工人住宿場所等,陳某進按實際冶煉一日支付凌某輝1萬元作為場地租賃等費用報酬。2019年7月至9月,陳某進多次雇請貨車將廢舊電路板共計90余噸從蘇州市某金屬市場運至休寧縣東臨溪鎮凌某輝提供的冶煉場內,由陳某進雇請工人在夜間進行非法冶煉。冶煉場內日常監督、管理由陳某進安排其哥哥被告人陳某才負責,冶煉出來的半成品銅錠由陳某進對外出售;期間凌某輝及其安排的被告人程某良帶貨車過磅并運至冶煉場。2019年9月27日黃山市休寧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舉報,對該冶煉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存在利用廢電路板作為原料冶煉加工金屬錠的行為,及時對該冶煉場進行查封,查扣原料廢舊電路板15.37噸、半成品銅錠0.74噸。截止案發,該冶煉場先后冶煉廢舊電路板70余噸,陳某進出售銅錠非法獲利40余萬元。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別,涉案冶煉用料屬于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進、凌某輝、陳某才、程某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退贓及生態修復等情況,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