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法排污無人監管 環保分局長或免職
PCB信息網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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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由市環保局、市監察局聯合制定的《東莞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東莞首份環保行政執法問責辦法。
按照《辦法》,排污單位被媒體曝光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且查證屬實,在執法檢查中向企業通風報信等,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各大隊長、副隊長,各鎮街、園區環保分局局長、副局長都會受到問責。
相關負責人將被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嚴重的可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一旦各大隊隊長、副隊長對負責監管的市重點監管企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各環保分局局長、副局長對負責監管的重點監管企業和排污企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環境遭受嚴重污染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將按照辦法進行問責。”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企業違法直接排放廢水廢氣等都屬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負責人受到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哪些情況可問責
處理市民投訴不力造成惡劣影響將被問責
《辦法》明確規定了9項問責情形,分別為:
1、被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檢查、暗訪等方式發現,或者被媒體曝光并查證屬實,排污單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且問責對象未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
2、對市重點監管企業、鎮重點監管企業未能按要求完成規定監察頻次的;
3、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責任,對排污單位存在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沒有按規定立案查處的;
4、無正當事由拒不受理群眾關于環境污染的投訴、舉報,或受理后未依法依規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對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和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破壞加重的;
6、在處置重大環境突發事件中,未及時落實上級部門要求,拖延懈怠、處置不力,或偏袒護短,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責任人不積極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7、在執法檢查中,向環境違法單位通風報信、與當事人串通,妨礙上級機關監督檢查的;
8、在執法統計中,瞞報、虛報、遲報、漏報環境執法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9、其他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致使出現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怎樣問責
違規最高可免職 報復檢舉人加重問責
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相關負責人違反規定,將被責令書面檢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以及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嚴重的,可要求相關負責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環保分局相關負責人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或者對檢舉人、控告人、調查人打擊、報復、陷害的,要加重問責。
一年內出現兩次或以上應予以問責情況的,也要加重問責。
問責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被問責人被采取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措施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被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措施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相關負責人被問責,所在分局或大隊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
各環保分局局長、副局長被問責的,所在鎮街當年不得參與各類涉及環保的或以環保為主要內容的評先、評優,當年年終環保工作考核一票否決。